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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田水利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水利部网站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3/1/1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更好推进全省农田水利建设,2012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田水利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共有5个部分,明确提出了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的21条保障措施。

《意见》强调,要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的多元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十二五”期间,省本级每年投入水利建设资金不少于40亿元。市县政府确保每年省级以下财政水利投入不少于50亿元,力争“十二五”末期达到80亿元以上。落实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加强信贷创新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作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承贷主体,支持农民个人无抵押小额贷款兴办小型水利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新型水利项目融资模式。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重大水利规划和水利项目前期工作。

《意见》明确,要加强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和工程管护。科学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有序推进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水利配套灌溉、山洪灾害防治、农村自来水、农村水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建设,切实解决好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整合统筹中央和省级有关项目与资金,省级财政每年专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地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奖补。从2012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进行补助,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水利工程。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员、堤防安全管理员建设,落实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兼职水管员制度。逐步实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农民用水协会民主决策、合理收费、自建自管、良性运转。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

《意见》明确,要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质量及资金的监管力度。由住建、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积极发挥本地水利技术人员及乡村老干部、老党员、老农民的作用,建立群众义务监督员等外部监管制度。着力提高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益,在县级层面通过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整合来源分散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尽快制定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职能,乡镇水务站(防办)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80%以上。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水利专业服务队伍的建设。积极整合省水利厅所属水利教育资源申办水利高职,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方式,培养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列为涉农艰苦行业,落实基层水利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意见》要求,要强化农田水利建设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建立行政领导水利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农田水利建管“县长负责制”。把农田水利建设列为政务督查重点,由政府督查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特别是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严格问责。抓紧完善出台我省农田水利条例、水资源保护条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等水利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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