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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辽宁省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4/2/17    

2014年1月8日,省政府省长陈政高签署省政府令,公布《辽宁省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对农村水利的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在促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据统计,仅2010年至2013年间,我省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已高达109.34亿元,预计“十二五”期间对农村水利资金的投入将突破500亿元。针对目前农村水利资产底数不清、利用效率低、使用和处置不规范、养护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如何加强农村水利资产管理,保证农村水利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将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记者:哪些资产属于农村水利资产

:水利资产从资产投入分类上包括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从资产形成上依附于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而形成,涵盖范围十分广范。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水利资产,主要是从资产投入、分类和使用三者结合的途径,对农村水利资产的内涵进行定位,是指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种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和设备。农村水利资产具体包括灌排、蓄水、防洪、供水、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及其设施和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农村水利管理的房屋等。

记者:如何准确掌握我省农村水利资产的基础信息和数据

:当前,在农村水利资产管理方面存在底数不清,资产的增加、减少均不能及时掌握情况等问题,为了准确掌握农村水利资产基础信息和数据,我省确立了统一登记的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使用的农村水利资产,由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登记情况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水利资产,由其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经乡(镇)水利服务机构汇总后,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考虑到农村水利资产会发生不断变化的现实情况,要求农村水利资产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必须进行重新登记、备案。

同时,为了加强农村水利资产档案建设,并实行动态监控,要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资产建立档案,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农村水利资产管理信息库,以便于对农村水利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记者:农村水利资产在使用方面有哪些要求

:在立法调研中,我们发现在农村水利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管理上,存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的问题,也发现很多地区将水库等防洪工程对外承包,影响水利工程公益效益的发挥,难以保证防洪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合理控制农村水利资产的使用范围,明确具体使用管理责任,《办法》规定:农村水利资产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业企业等出租、出借和发包,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期限、管护范围、管护责任等。承租(借)人、承包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和水污染处置等应急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

但是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使用的堤防、水库等对公共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农村水利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和发包。对已经出租、出借和发包的设置了过渡性规定,该农村水利资产的防汛、抗旱、日常管护、维修、安全运行等责任,由出租(借)人、发包人承担;合同期满后,不得继续出租、出借和发包。

记者:如何实现对农村水利资产的监管

:长期以来,对农村水利资产管理方面始终存在重视资产形成的过程,忽视资产的后续管理和日常管理,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资产效益的长效性。为此,《办法》规定: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水利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对农村水利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维护农村水利资产的安全、完整。同时,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农村水利资产的日常养护等相关工作,并实施资产年度盘点。

记者:办法规定了哪些责任追究制度

:对农村水利资产的有效管理工作具有相当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要保证《办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设定合理、适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关键之一:一是强化了对有关政府和部门、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的责任。《办法》规定,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村水利资产严重损毁、流失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使用的农村水利资产严重损毁、流失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建议相关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对该乡(镇)的水利建设资金投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农村水利资产管理职责的,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其参加国家批准的水利专项竞赛的评比资格。二是明确了个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应承担的责任。对造成农村水利资产严重损毁或者流失等情形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链接:辽宁省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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