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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11月1日实施
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8/9/22    

9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予以关停;在利用地表水灌溉有保障的区域和退耕还林还湿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填;在农业休耕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存;在深层地下水漏斗区,对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农业灌溉井按照计划予以关停。

除关停自备井外,条例还规定开采地下水应当分层取水、高效利用,禁止越层混合开采。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

条例还增加了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高耗水产业、取水许可总量已达控制指标增加取水量等情形,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的规定。增加的情形包括: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开荒垦殖扩大种植面积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层混合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文鹏)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新修订的《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地下水取水许可由省水利厅统一审批

河北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省份。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省年均超采地下水50多亿立方米,形成了全国最大的地下水漏斗区。地下水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瓶颈,加强地下水管理和立法保护刻不容缓。9月20日,新修订的《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立足河北实际,着力解决制约地下水管控不严、计量监测不到位、处罚力度弱等瓶颈问题,从严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利用。

进一步严格地下水取水审批

“条例在修改中进一步严格了地下水取水审批。”省水利厅厅长位铁强在作条例修改说明时介绍说,将地下水取水审批权限由原来的省市县分级审批调整为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这是落实最严格地下水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从源头上治理地下水超采的有效举措。

对这一改革举措,新修订的条例进行了完善,同时考虑便民实际,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条例规定:“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条例还强化了地下水考核评价制度,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总量控制、水位控制等目标完成情况和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地下水禁采区现有机井逐步关停

新修订的条例就新开凿取水井和关停已有机井作了明确规定,总体原则是严控新增机井,加快现有机井关停进度。条例规定,对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已有的取水井,应当制定计划逐步予以关停。

在严控新增机井方面,条例规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按照采补平衡原则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通过按比例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一律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最高罚20万元

“加大处罚、追责力度是推进条例实施、惩戒违法的保障措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绍说,比如条例增设了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检测设备、计量设施的处罚,提高了对违法凿井施工单位、违法凿井取水及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罚款额度,增加了违法成本,提升了追责等级。

在加大处罚力度上,条例增加了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罚,其中,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周洁)

来源:河北日报

链接:《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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