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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来源:安徽省水利厅网站
  王常森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19/3/29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指导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创新管护模式,落实管理责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布局、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规范化管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重要支撑。

《指导意见》明确,要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属性、城乡统筹、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3-5年努力,建立健全“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即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供水保障与服务水平,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

《指导意见》要求,要建立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沿江、沿淮、淮北及江淮丘陵地区应依靠可靠的水源,将供水管网由城市向镇村延伸,逐步实现县域供水管网“一张网”,依托大中型供水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建立一体化的城乡供水网络系统。对暂不具备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区,合理划分供水分区,完善县域内规模化供水工程布局,推进现有小水厂兼并整合。对皖西、皖南山区等地处偏远、人口分散等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改造提升。加强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和信息化建设。

《指导意见》要求,要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县级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级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省、市、县三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每个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管理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

《指导意见》要求,要建立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鼓励成立县级或区域供水公司(集团),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统一经营管理工作,实行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建立用水户台账,努力降低生产单耗,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进村管网以上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受益村委会,入户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用户。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等制度。居民供水入户部分管道材料和安装费用可由用水户负担,但每户不应超过300元。

《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税收和水资源费等优惠政策。省级支持大别山等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重点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度。

链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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